税收权限的现状

税收权限的现状
  • 1994年, 进行分税制改革,按照政府事权划分税种,根据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入归属的不同,将税收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这对于采取国家统一税制,实行税收收入统归国库,再由中央调拨而言是一个历史的进步。同时,分税制的实行不仅有利于保证国家税制的集中统一,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税的调节作用,取得更好的效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改革的深化,原先粗线条地处理中央地方之间的税收权限已经无法满足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了。目前, 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在表面上看地方税的种类和形式都多于中央税,但就实际而言,地方税的收入规模较小,仍然无法满足地方政府各类职能的执行。 分税制实施后,中央和地方的利益相对独立,在税收的划分上也逐步明确,而地方税种和税种要件的设置以及征收管理权限方面的安排,地方权限太少,中央权限过于集中。随着社会的进步,政府作为社会的政府,就其经济服务、社会服务而言的职能不断强化,而政府职能的强化对财税收入提出了新的要求。因而改革过程中,中央与地方在税收权限划分的权利义务不协调现象,使事权与财权不一致的现象不断凸现。在税收分权时需要注意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是权力和义务相统一,权责相统一等法律原则在税法上的具体化。事权是享有财权的基础,财权是履行事权的保障。只有把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相统一,才能保证各级政府最大效率地完成其各自的职能,才能避免人浮于事或财力不足的现象,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收支的效益。 目前的现状是事权和财权没有很好地结合在一起,主要表现在地方的财权与其承担的事权相比相对较少,使得地方很难充分行使其职责。而要真正保证地方的财权,立法必不可少,而 目前尚无严格意义上的地方税法,这对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完善税法体系,意义重大。

  • 2. 缺乏税收基本法:我国税收立法权分散,宪法与单行税法之间存在空档,缺乏统一的基础性法律规范,如税收基本法(税收母法)的缺失。3. 税收立法权分散:实践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税收立法上权限受限,许多税种由国务院授权立法,导致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多于法律,立法级次较低,透明度不足。4. 改革与...

  • 的税收立法权存在一些问题,宪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一定条件下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的权限。然而,实际操作中,中央政府对税收立法的控制非常严格。国发[1993]第85号文件明确指出,中央拥有中央税、共享税和大部分地方税的立法权。仅少数税种如屠宰税和宴席税的部分权责下放给地方,而大部分省、直辖...

  • 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减免税权,不仅调整税收政策,还下放减免税权限,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关系“三农”的税种继续由地方政府确定。综上所述,通过立法明确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确保集权与分权平衡,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税收立法、调整与减免税权,有助于提高税收管理效率与地方经济发展的适应性。

  • 我国在税收立法方面的现状是:大量的税收立法是通过国务院及其以下层级的部门立法得来,即在立法中大量使用授权立法。税收法律作为一种正式制度的这种功能却因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分配是以授权行政立法为主的模式而大打折扣。我国目前只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以及《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几...

  • 其次,税法基本原则体系尚未明确,现代国家税收活动需要明确的法律原则支持,这直接影响税法体系的构建。再者,税收立法权限划分不合理,相关法律如《宪法》、《立法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导致立法权行使的随意性大,缺乏明确的操作性和协调性。在内容上,我国税法体系不完整,缺乏基本法和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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