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权限的成因

税收权限的成因
  • (一)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法制性差、内容杂乱没有一个专门的完整的法规或制度来确定或划分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有关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内容、规定,散见于税收条例或者暂行条例、税法或者细则、税收规定或者税收规定的通知等,规定中。主要问题是:其一,涉及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法规,其法律形式的档次低,有的叫“暂行条例”、“暂行办法”,或“规定”等;其二,涉及到税收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制定的主体不同,有人大或其常委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政出多门,不规范、不统一;其三,各种涉及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各自独立,涉及的税收管理权限的内容和问题互不联系,系统性差。其四,地方在按中央税收管理权限的各种相关规定,制定各地具体规定、办法时,要与上级的规定相对应,因此,也会造成地方制定的税收规定、办法,整体性、规范性差。散见于各种税收或其他法规中的关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提法和规定的权限级次有多种,如人大、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等。(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十分有限地方目前没有税收的立法权。除筵席税和屠宰税外,地方没有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地方具有十分有限的税率调整权限。税目的确定权限,基本上集中在中央,一些地方税种的具体征税范围或项目的调整权限地方很有限。地方具有一定的在中央统一规定下减免税的权限。(三)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与地方政府事权、职责不挂钩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在省级以下各级政府,采取分成、上划、上交、体制外上解等各种合法或非法、合理或不合理的手段,集中本级政府的财力,同时,政府的事权、职责在并不清晰的前提下,有些方面却出现了向下分派的情况,尤其突出的是县、乡两级政府,其事权、职责与可支配财政收入不挂钩。目前地方政府主要的财政收入是税收。但是在现行的地方税收中,主体税种却未形成,支柱性税种没有。(四)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未能考虑地区间差异。在确定地方税收的管理权限中,中央的政策统一是前提,但是,目前对地方情况差别的体现不够。我国是一个地区间发展非常不平衡的国家,从现阶段情况来分析,各地区自然、社会、历史等情况和条件千差万别,生产力基础、发展水平和发展能力相差悬殊;从发展前景来分析,地区发展速度和发展潜力相差很大。这一方面,需要承认地区间社会经济的差异,中央政府采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措施,对地区间不平衡进行综合调控;另一方面,在税收管理权限方面区别对待,考虑全国税收政策统一的同时,下放部分税收管理权限,使地方根据本地的自然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税种选择权和税收调整权。

  • 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是私有制的存在。在私有制中,社会产品的分配是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为依据,即以财产权力进行分配。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的分配。也就是说,当社会存在着私有制,国家动用政治权力将一部分属于私人所有的社会产品转变为国家所有的时候,税收这种分配形式就产生了。因此,国家...

  • 财政管理体制与政治、经济体制密切相关,高度集权的国家税收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分级财政则催生分权型体制。法制环境也是重要因素,法制健全的国家倾向于分权,法制不完善的则可能依赖行政命令维持集权。国情,包括领土、人口、地域经济差异等,也影响税收体制的选择,特别是对于地域广阔差异大的国家,分权型体制...

  • 税权是国家或地区在税收方面的管理权限,代表着政府对税收事务的掌控力。它体现了国家在财政方面的主权,是国家机器运转的重要支柱之一。税权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征。法定性意味着税权来源于法律的授权,具有法律效应;强制性则指税权的实施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固定性表示税权的行使必须在法...

  • 公共产品与税收管理权限 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是税收管理权限设立的另一个重要依据。公共产品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由政府通过税收集中资金提供,而准公共产品则由政府与市场或私人共同提供。省级以下各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需要相应的税收收入,税收收入的实现则要求确定相应的管理权限。...

  • 税收管理权限包括征收、监管、执法等方面,涉及税务局、财政部门、企业个人等多方面,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程序。税收管理权限包括多个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征收:包括税种、税率、纳税人认定等方面,由税务局负责执行;2.监管:包括纳税人履行申报、缴纳税款等方面,由税务局和财政部门等部门负责监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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