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善意取得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局稽查时该如何处理? 法律依据?

企业善意取得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局稽查时该如何处理? 法律依据?
  • 国税发〔2000〕187号 规定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 如果企业不小心取得了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的话,通常情况下在企业所得税稽查时会剔除并补缴所得税的,当然也要看金额大小。国税12366网已经开通发票真伪查询模块,平时还是要多留心
  • 1、 如果是假的票面信息不符,就不能认证,也就不存在抵扣增值税,最多按照发票管理办法10000元以下罚款
    2、 如果是假的票面信息不符而且已认证,并抵扣增值税税款,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依据国税发(2000)187号和国税发(2007)1240。
  • 1、所得税调整
    2、罚款
    我们就是这么被处理的
  •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善意取得虚开的普通发票为不合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法律分析:税务稽查查到企业善意取得虚假以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追缴税款,并按照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

  • 法律分析:善意取得虚开专票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但不需缴纳滞纳金. 如果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并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

  • 税务稽查查到企业善意取得虚假以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追缴税款,并按照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具体政策依据请参照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在购货方(受...

  • 企业在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通常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法进行进项税款的抵扣或出口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购货方与销售方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交易,且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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