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程项目部独立核算取得的收入,谁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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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湖南某县“三建”公司2005年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随后以“三建”公司的名义成立工程项目部,汪某作为项目部负责人。工程项目部在公司统一管理下,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三建”公司不论工程盈亏,一律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向汪某定额收取管理费。2006年4月,“三建”公司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了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并声称该工程税收应当由汪某个人承担。不久,汪某结算工程价款430万元后不知去向,税款分文未缴,税务机关转而直接向“三建”公司进行追缴。该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是谁?税务机关为何向“三建”公司追缴税款?
专业解答
该工程项目部是以“三建”公司名义成立的,代表“三建”公司对外经营,属于“三建”公司内设临时机构。我国《建筑法》规定:承包的工程不得转包或非法分包,如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三建”公司将接受建筑任务转交给项目部不属于转包或分包行为,而是一种内部承包行为,仍应由“三建”公司承担纳税义务。退一步讲,即使“三建”公司与汪某的承包认定为分包或转包关系,“三建”公司仍属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在营业税纳税问题上是难逃干系的。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从上述情况可知,“三建”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应当对承包人税款负纳税连带责任。
您好,湖南某县“三建”公司2005年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随后以“三建”公司的名义成立工程项目部,汪某作为项目部负责人。工程项目部在公司统一管理下,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三建”公司不论工程盈亏,一律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向汪某定额收取管理费。2006年4月,“三建”公司...
不能。收入一般是指企业从外部实体获取的经济利益,包括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出租资产等与外部交易相关的活动。独立核算的项目部收到公司拨款不能被确认为收入,是因为拨款本质上是公司内部的资金转移,而不是来自外部的交易或收入来源。
4、当签定工程合同时: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5、当收到工程款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6、在确认收入、成本时:工程结算-增值税-工程施工=工程毛利 借:主营业务成本(金额等于工程施工) 工程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额等于工程结算-增值税) 应交税费—增值税 7、工程完工时:借:工...
专家回答: 一、如果项目部、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 1、营业税问题:对于收取的这管理费是否缴纳营业税,那要看这管理费的具体内容,如果是因为下属分公司、项目部借用经营资质的挂靠管理费,那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如果是因为总部没有经营,经税务机关批准收取下属分公司和项目部的管理费作为总部的经营资金,...
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区别如下:1、包括范围不同 非独立核算包括20款,即电力建设基金收入、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入、养路费收入、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铁路建设基金收入、公路建设基金收入、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收入、邮电附加费基金收入、港口建设费收入。而独立核算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