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返还的行政允诺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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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4月16日,乐山市人民政府作出乐府函〔2000〕49号《关于支持1000吨/年多晶硅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三条规定:“1000吨/年多晶硅项目投产后,增值税前三年地方所得返企业用于还本付息,所得税前五年由同级财政先征后返,之后五年由财政按规定返还50%,若企业有困难,可全部返还。”但是原告新光硅业公司与被告高新区管委会没有签订过涉及相关税款返还金额、期限等内容的书面协议或合同。
2014年9月3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新光硅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乐山市华威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新光硅业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后新光硅业公司破产管理人多次向高新区管委会发函要求其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乐府函〔2000〕49号规定支付税收返还款2072.72万元未果,遂诉至法院,结果法院判决企业败诉。
深深太平洋底,深深伤心。奔着招商引资去的纳税人四不四有点唇亡齿寒的赶脚。
黑天鹅年年有,三观时时碎,次贷危机、9.11、泰坦尼克,还有……
不过政府作出的行政允诺不一定都是“黑天鹅”。
行政允诺是指行政主体为履行自己的行政职责,向不特定相对人发出的,承诺在相对人实施了某一特定行为后由自己或由自己所属的职能部门(如下属财政部门)给予该相对人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
行政允诺的特点有许多,涉及本案的主要有:行为的单方性,类似于悬赏合同中的“悬赏”行为;行为的奖励性,就像本案中各地的招商引资优惠;行为内容和程序上的自由裁量性。
站在法律角度而言,行政允诺分为适法行政允诺、违法行政允诺和无效行政允诺。对于适法行政允诺,由于行政裁量权的普遍存在,一般无法对行政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违法行政允诺,当行政允诺所产生的信赖大于法律保护的利益时,可以要求行政允诺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行政机关只承担补偿责任;对于无效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原则上不承担法律责任,相对人只能就其损害获得一定补助。
本案法院的观点是,政府违反了《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发〔2000〕2号文的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小易不太明白的是,依据征管法判决的依据在哪里?地方政府支出名义是财政返还或财政奖励,虽然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扭曲了税法的严肃性,但毕竟不是直接的税收返还。桥归桥,路归路,收税归税局。
如果按法院的说法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该如何理解国发〔2015〕25号第三条的规定呢?
第三条规定:“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
法院的另一个观点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而政府允诺是单方的,因此不用兑现。其实这一点还不如接着上条直接说违法来的更直接。
站在法律角度而言,行政允诺分为适法行政允诺、违法行政允诺和无效行政允诺。对于适法行政允诺,由于行政裁量权的普遍存在,一般无法对行政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违法行政允诺,当行政允诺所产生的信赖大于法律保护的利益时,可以要求行政允诺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行政机关只承担补偿责任;对于无效行政行为,行政机...
协议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奖励约定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政府无返还税款之义务。法院驳回天友公司的诉讼请求。三、华税观点 地方政府在税收优惠行政允诺行为中,必须符合税收法定原则,即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均需依法执行。地方政府直接减免退税或承诺先征后返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