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纳税人兼营行为是很常见的,怎样划分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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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
一、变混合销售为兼营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 二、改变销售关系,将收取运费改为代垫运费 三、设立独立核算的专业服务公司,改变混合销售业务的性质 四、变更“经营主业”来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
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不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增值税,没有筹划余地;而对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兼营行为的产生有两种可能:...
兼营行为的典型表现包括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其他服务,以及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服务。兼营行为是指一个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中,除了主要业务之外,还同时从事其他业务项目。这些业务可能涉及不同的税种或税率。具体来说:首先,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其他服务是兼营行为的一种常见形式。例如,一家超市在销售食品、...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主营业务之外,兼营其他业务或销售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行为。详细解释如下:兼营行为的定义 兼营行为是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除了主要业务之外,还同时经营或提供其他相关的业务或服务。这些兼营的业务可能涉及不同的税种或税率,但纳税主体仍然是同一企业。例如,一家主营电子产品销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