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地区的再生资源税负率

山东临沂地区的再生资源税负率
  •   对执行新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09-03-05 09:13:55 | 来源:湖南省资兴市国税局 | 作者:张国华 近年来,基层国税机关执行原废旧物资税收政策出现了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产废企业容易偷逃增值税;二是利废企业存在虚增进项税额抵扣的利益驱动;三是部分回收企业通过虚开发票从中非法牟利。为规范税收政策,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一是取消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二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三是报废船舶拆解企业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按照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 执行现行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发票入账问题。按现行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资免税。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将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收购单位根据发票据以入账,但对于非经营性单位及个人,如从事非增值税业务的单位及个人无 开具,则对于销售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对购入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收购业务票据如何入账问题尚未明确,使得基层税务机关及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把握政策界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二)进项增值税抵扣问题。按照规定,获取先征后退资格必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除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外,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非经营性单位及个人销售也不能取得进项发票抵扣。如此,将大大影响再生资源的采购,使得非经营性单位及个人生产及生活废旧物资会受到购方的压价,影响了非经营性单位及个人的经济利益;对小规模纳税人可由税务机关 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其仅能抵扣其不含税收购额的3%,这就迫使购货方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将打击商品流通企业的积极性,同时若将非经营性单位及个人收购部分可开具收购凭证,则又回到了以前免税资格时的现状,仍会存在较大的征管漏洞。
      (三)增值税税负率偏高。我们从理论上来测算一下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按政策规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非经营性单位及个人采购不能取得进项发票抵扣,其名义税负将非常高。如其全部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购入再生资源,则其名义税负为17%,按2009年可退70%计算,其实际税负将高达5.1%(17%*30%),按2010年50%计算,其增值税税负率将达8.5%(17%*50%),按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均税负计算,将明显高于含石油、烟草等垄断性行业在内的2.5%-3%全国平均税负,其执行难度可想而知,同时也会造成该行业生产经营困难,导致部分企业破产及大量工人失业等社会问题,故笔者认为,任何税收政策的制定,税收法规出台,都必须符合当时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政策制定应站在国家和纳税人利益的中间,统筹考虑纳税人及国家利益,折中出台税收政策,而不能时松时紧,应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及稳定性。
      二、完善现行税收政策的几点建议:
      为确保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和业务真实性,使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得到全面良性发展,根据现行征管业务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现行再生资源税收政策:
      (一)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管模式,对收购再生资源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方式,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按其不含税销售额的3%进行征收其增值税。既从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比较,其名义税负仅为3%,同时利废企业按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销售额的3%抵扣进项税,其增值税税负率基本与全国的平均税负持平。同时解决了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基层操作简便易行,避免回到了以前免税资格时的失控现状。
      (二)完善发票管理。现行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应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及规模纳税人销售废旧物品应按不同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征税,我们认为应保留销售低于原价的固定资产免税政策,同时提供销售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凭证;购入增值税纳税人的再生资源必须取得 (普通发票),同时必须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购入非经营性单位及个人部分可到税务机关 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同时必须提供非经营性单位销售证明和转账凭证,个人销售提供个人身份证。同时要解决票据入账问题,在当前情况下可参照以下三种做法:一是收购业务必须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二是对无法取得发票的到税务机关 普通发票入账;三是对无法取得发票的,通过设立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专用发票据以入账,并计算进项税金进行抵扣。
      (三)严格退税管理。对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财政部门在办理退税前,必须取得税务部门对其纳税情况的证明,考虑要对废旧物资行业扶持力度,对已取得退税的部分收入不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同时对退还税金的操作问题,从以往的经验来看,这是个复杂和容易延误的问题,政策虽明确规定了办理的时限,“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请”,但实际执行过程也许就没有这么方便。这两方主要对经销商资金压力方面形成不利影响,因此应规定按月申请退税。
  • 近年来,基层国税机关执行原废旧物资税收政策出现了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产废企业容易偷逃增值税;二是利废企业存在虚增进项税额抵扣的利益驱动;三是部分回收企业通过虚开发票从中非法牟利。为规范税收政策,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一是取消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二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三是报废船舶拆解企业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按照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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