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如何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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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 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符合此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对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若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建筑业劳务收入以合同上注明的价款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总之,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时,需根据税法规定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实际操作中,应确保准确核算并遵守税务规定,以维护税务合规性和合法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这涉及对货物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营业额的核算。若未分别核算,主管税务机关将分别核定货物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对于以自产水泥等建筑材料向客户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企业,其行为被视为混合销售。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纳税人需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地方税务机关据此按公告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该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为纳税人提供了清晰的指引,以便在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时,正确履行税法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