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划分用于兼营免税项目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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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如何划分用于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纳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额销售...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
最完善的办法是分开2套帐务,不然的话,起码分列明细账 增值税能够直接认列的直接计入,不然的话采用成本比例分摊
税法规定,外购货物用于免税项目,在取得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当做进项转出。所以,在会计核算上要区别用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如果不能区分,则按比例划分
免税全部计入销售额,应税以不含税额计入销售额,两者合并在一起的销售额判断是否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即起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