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在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中如何发挥作用
-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但分配失衡的问题也日益凸显。特别是初次分配不公平,导致了后续失衡。10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在谈到第四季度各项工作时提出,要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有专家预计,酝酿8年之久的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可能在今年12月出台。
可以说,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的改革,其涉及的区域广、范围大、阶层多、阻力大、利益复杂,注定是一个长期博弈、逐步完善的过程。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收入分配的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收入分配问题的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原因可以从初次分配、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的角度作出解释。
初次分配是收入差距过大的根本原因,其中既有合理因素,也有不合理因素,还有一些不合法因素。比如,不同个体之间的努力程度和禀赋不同、要素的占有状况不同等,属于合理因素。垄断,属于不合理因素,它使一些企业不需要太大成本甚至不用成本,就可以获得主要的社会资源。因此,劳动力、土地和资本等生产要素占比极不均衡,加上价格、供求和竞争这市场三大机制的作用,出现了明显的马太效应,即强者愈强、弱者愈弱。腐败、偷逃税等属于不合法因素。 对再分配调节不到位也造成了收入差距过大。比如,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职能尚未充分发挥,财产类税收缺失,土地财政等非税收入比例过大,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例过小,公共物品在城乡间分配严重不均,转移支付体系不健全等。 非营利性质的公益事业、慈善事业等发展缓慢,在收入的第三次分配中未能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 笔者在这里重点谈一下税收在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中如何发挥作用。
税收在初次分配中的作用 曾经有一种观点认为,“初次分配讲效率、二次分配讲公平”。不能否认,政府在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过程中的作用应当不同,但假如仅仅认为初次分配“讲效率”,就值得商榷了。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初次分配远比二次分配重要,因为如果初次分配不能实现社会的基本公平,那么不管二次分配如何努力也会无济于事。道理很简单,初次分配是结构性的,而二次分配只是对初次分配的补充和纠正。现实中,我国正是在初次分配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因此,公平必须从初次分配开始,注重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 初次分配存在市场失灵的问题。比如,土地等资源应有偿使用,归国家占有,但现在许多资源的级差收入却被企业占有使用了。垄断的存在,造成劳动力、土地和资本等生产要素占比失衡,其中劳动工资被持续压低,这一点在农民工和城市低收入群体中表现特别突出。要素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如一些企业垄断价格,使之高于正常价格,资源品的定价普遍偏低等。 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在初次分配中如何发挥作用,促进收入分配的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在这方面,流转税、资源税和房地产类税收,都能够发挥作用。 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具有明显的税收中性特点,在初次分配中的调节作用有限,因此这里只讨论消费税。1994年建立的消费税是我国迄今为止最为独立、系统的消费税制度。2006年4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相关政策作出了调整。本着区别对待的原则,未来对消费税应作进一步的改革。一方面,取消某些商品的消费税,如普通化妆品和价格合理的高档化妆品、汽车轮胎、工业酒精和医用酒精等的消费税。另一方面,根据经济发展需要扩大征税范围,比如对洗浴中心、高档夜总会、高档皮毛和裘皮制品,以及高档家电消费品等奢侈品征税。此外,考虑环境因素,扩大生态友好型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通过这种调节,可使高收入者在消费时承担更多的税负,并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 应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水资源、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等重要资源列入其中。同时,改进计税方法,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方式,并适当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通过这种调节,使资源税的收入可以随资源价格的上涨而同步增加。资源税属于地方税,其收入的增加将有利于西部资源大省的税收增加,对区域间的收入差距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 房地产类税收是财产类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我国处于缺失的状态。可以说,财产类税收的定位是“富人税”,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调节贫富差距,可以为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提供新的手段。 对于我国某些大国企的高额利润应征收暴利税,或者加大上缴中央红利的比例,这样可以更好地消除垄断因素对收入分配的不良影响。 税收在二次分配中的作用 二次分配作为弥补市场失灵的手段,更注重结果公平。而税收对二次分配的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所得税体现的。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更有利于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但是,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是流转税占主体地位。2012年1月~9月,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77410.08亿元,其中企业所得税实现收入16998.14亿元,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4574.05亿元。所得税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到1/3,个人所得税收入仅占所得税收入总额的1/4.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此外,具有准税收性质的社会保险费也存在诸多问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格局是分类所得税制。近年来税制设计虽然有所改革,但边际税率仍然偏高,级次较多,税率设计繁杂;费用扣除标准相对较低,并未充分考虑诸如家庭人口、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分项课征方法不科学,使收入来源渠道较为宽泛、综合收入较多的纳税人较少纳税,而使收入来源渠道较为狭窄的纳税人较多纳税,造成个人所得税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的基本事实。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缺乏有效手段,自行申报体制不完善,征管水平低,惩罚力度小。此外,个人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比例过小,不利于收入分配调节。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存在若干问题。尤其是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机制不健全,造成资金压力越来越大,财政风险越来越高,弊端不断暴露。针对社会保障体系开展税费改革,通过稳定的资金来源缓解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也可以更为全面地调节收入分配的差距。 笔者认为,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本身的优势,可以更充分地发挥税收对二次分配的调节作用。 对于个人所得税,从税制设计角度来看,应该首先促使分类所得税制逐步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过渡,最终形成综合所得税制。这是充分考虑国情的选择。具体做法可以是对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实行综合课征,对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其他各项所得等实行分项课征。此外,在建立综合所得税制的同时,应该对费用扣除标准和超额累进税率作调整。如今后在确定费用扣除标准时,应考虑家庭人口、物价水平的影响等。 应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并适时推出社会保障税。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接手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这些地区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推广提供了充分的经验。可以说,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有效缓解社会保障基金的缺口,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会对收入分配体系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具体来说,我国较适宜采用混合型社会保障模式。对城镇的劳动工作者,可依据不同项目的需要,以承保项目来分项设置社会保障税,如现阶段可设立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4个项目,对不同项目采用不同的税率。通常,社会保障税标准、范围、项目和税率的制定要与国家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要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再逐步提高税率。对广大农民,考虑到其收入水平较低等因素,可仅将其非农收入酌情纳入征税范围。 (丁芸 )
税收在初次分配中的作用 曾经有一种观点认为,“初次分配讲效率、二次分配讲公平”。不能否认,政府在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过程中的作用应当不同,但假如仅仅认为初次分配“讲效率”,就值得商榷了。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初次分配远比二次分配重要,因为如果初次分配不能实现社会的基本公平,那么不管二次分配如何努力也会无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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