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一种可能?企业年终利润为负数时而汇算清缴算出的是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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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这种可能!二免三减半通常是征对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一旦企业年终利润为负数而汇算清缴算出的是正数,那么税务部门就可以确定其获利年度。
那么二免三减半后,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发[1999]172号)
(1)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和沿江开放城市设立的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七十三条、国税发[1992]218号、国税发[1995]139号、国税发[2003]135号)
(2)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税收优惠。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和沿江对外开放城市的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七十三条、国税发[1992]218号)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税收优惠。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七十三条、国税发[1992]218号、国税发[1999]132号)
(4)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国税发[1991]165号)
(5)产品出口企业税收优惠。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6)、农、林、牧业税收优惠。从事农、林、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定期减免期满后,在以后的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八条)
(7)外资金融机构税收优惠。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一免两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三项、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如果一个企业利润总额为负数的话,而净利润项目为正数。可能是收到以前年度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并可以弥补发生的亏损,这时就会出现利润表上利润总额项目为负数,而净利润项目为正数。
这种情况可以分为:利润总额100万*25%=25万元 加:无发票进费用款项及多进成本调增,因为新所得税法刚实施,也有可能是计提了福利 费,新所得税法中是不能预提福利费的,只能发生多少提多,以前有余额的还得冲掉。所以:40.25-25=15.25万元为调增出来的所得税,那么调增应纳所得税额应为15.25*...
2、将本年产生的、没有在“本年利润”科目下产生的“计税利润”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比如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其他不用缴流转税的收入等 3、“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方发生额产生之前,有可能产生“利润分配”借方发生额,比如: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产生的补交所得税、本年按季度预交...
2、将本年产生的、没有在“本年利润”科目下产生的“计税利润”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比如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其他不用缴流转税的收入等 3、“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方发生额产生之前,有可能产生“利润分配”借方发生额,比如: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产生的补交所得税、本年按季度预交...
你好,是有可能会利润为负数的,收付实现制下,直接按当月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收入,按实际支付的款项确认成本费用支出,是有可能当期收取的款项小于支出的款项的,这样一来利润就是负数了,权责发生制下不管款项是否已经收到或支付,只要这笔业务实实在在就是当期发生的业务,那就应该算作当期的收入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