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滞纳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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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25+15.72+6.75+4.5=251.97
251.97*0.0005=0.13*16=2.08
供参考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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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按比例附加征收一定金额的税金。如何准确理解税收滞纳金的含义及正确计算加收滞纳金,是征纳双方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如何正确理解税收滞纳金的含义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为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定期限履行纳税义务,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滞纳税款的,应按照新征管法加收滞纳金。计算加收滞纳金的作用有两个:(1)税收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占用国家税款的经济补偿,带有经济补偿性质;(2)税收滞纳金较高的负担率(按新法每日万分之五换算相当于银行年利率的18%),带有明显的惩戒性质。从税收滞纳金征收的实际情况看,纳税申报环节加收滞纳金的计算比较简单,而且易于操作。反映在税务稽查环节,尤其牵扯到查补税款环节,税收滞纳金计算难度较大而且计算步骤复杂,给查补税款滞纳金的正确加收带来一定困难。
税收工作中滞纳金计算、征收存在的问题
计算加收滞纳金是征收一线税务人员经常遇到的现象,因而也是存在问题较多的环节。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不但影响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也会因执法不当引发税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滞纳金计算过程繁杂。现行政策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由于不同税种、不同行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不同,使得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时间不尽相同。如,以1个月为一期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故发生查补税款行为计算加收滞纳金应当于发生违法行为的次月之11日开始起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是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所以汇算清缴查补税款的滞纳金应从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即5月1日起算。在实际工作中,税务稽查人员一般以检查纳税人以往年度纳税情况为侧重点。由于遇到的违法违纪情况繁多,对于查补各税,就存在月份、年度、税种申报日期的特殊规定上的种种问题。稽查人员要分税种逐月逐日从税款滞纳之日(即法定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算至税款实际缴纳或解缴之日止。这中间还要考虑法定节、假日等对纳税期限的影响,无疑增加了稽查人员的工作难度。如果发生税收滞纳金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更使基层税务机关处于被动应对。
(二)对发生纳税人税款混库情况如何计算加收滞纳金。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将应在地税局缴纳的税款缴入国税局或相反的情况。如某企业将混合销售行为中应在国税局缴纳的增值税5000元错在地税局缴纳了营业税3000元。由于应缴纳的增值税数额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数额有差异,在此情况下,计算加收滞纳金是以实际查补的增值税为依据,还是以税款差额2000元为依据计算加收滞纳金,需要明确
(三)在计算加收滞纳金的起始时间中应剔除税务机关稽查工作流程可能延误的时间,从而减除纳税户相应负担的滞纳金数额。在稽查工作流程中,税务稽查实行四分离(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制度。从稽查人员进入纳税户到查补税款入库要经过稽查、审理、执行三环节(即稽查人员实施稽查,出具稽查报告书;审理人员按程序审理;纳税或扣缴义务人要求听证及陈述申辩;执行人员依法执行等)。每一环节要履行一定程序,整理制作各类文书,出具工作报告,按程序审批;重大案件要逐级反映,等待答复后才能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有的还要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个别案件还需经集体审议、复审等程序。这样,从开始实施稽查到查补税款实际入库必然有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是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程序,但不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必须缴纳滞纳金的必要条件。在这段时间内计算加收滞纳金,对纳税户尤其对查补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户而言,无疑增加了经济负担,有失公平
(四)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滞纳金的行为如何处理。有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检查工作结束后,按规定期限缴纳了查补税款和罚款,但是拒不缴纳滞纳金。根据征管法,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部门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等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但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但未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对此是否应使用《催缴税款通知书》进行催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的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无明确法律依据。
(五)税收滞纳金能否减免、缓缴。新旧征管法只对滞纳金的征收作了明确规定(如新法第32条),未涉及税收滞纳金的减免、缓缴,也就是说滞纳金不能减免。按照滞纳金的设计立法意图来说,此规定完全合理:滞纳金本身就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的一种惩戒,当然不能减免、缓缴。而在税收征管实践工作中,滞纳金不能减免、缓缴,往往导致欠税数额巨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例如某些军工、棉纺机械制造企业)等因滞纳金数额巨大而根本无力缴纳;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这些欠税企业实施减、免税措施时,对欠税造成的滞纳金往往避而不谈,实质上也淡化了滞纳金的立法意图,滞纳金制度形同虚设;或者基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为了确保正税而故意不加收滞纳金,从而导致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法定职责。
如何完善现行税收滞纳金计算征收办法
(一)简化现行税收滞纳金计算办法(如改变手工计算为计算机计算)。当前急需研发利用计算机在稽查环节对税收滞纳金进行快速、准确计算的软件。
(二)在计算加收滞纳金时间中扣除从税务部门实施稽查到制定《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时间,使滞纳金时间计算更为合理。
(三)开展滞纳金依法减免、缓缴的可行性研究。例如借鉴国家对特困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的银行贷款挂账停息的做法,对特别困难的欠税企业实施滞纳金的停征,探讨在滞纳金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尽快制定关于税收滞纳金计算、加征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税收滞纳金问题上的合理做法,和国际惯例接轨。
法律主观:税款滞纳金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从而产生出的连带法律后果,纳税人要依照法定时间缴纳税款,否则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一、营业税滞纳金怎么算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
而在税收征管实践工作中,滞纳金不能减免、缓缴,往往导致欠税数额巨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例如某些军工、棉纺机械制造企业)等因滞纳金数额巨大而根本无力缴纳;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这些欠税企业实施减、免税措施时,对欠税造成的滞纳金往往避而不谈,实质上也淡化了滞纳金的立法意图,滞...
“营业税按次征收的税款是有滞纳金的。税款滞纳金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而产生的连带义务。
滞纳金的计算是从申报结束期开始,每天按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也就是说50玩滞纳50天应缴纳滞纳金是50*0.0005*50=12500元。
法律分析:1、可能会被处罚,并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税款的万分之五,按天数累加。最好还是按时申报,按时缴纳税款;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