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还有免税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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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优惠政策。基本原则是享受完原来的优惠政策后再执行新税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国务院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主要内容摘要: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文件详细内容见:
4.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幅度 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新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规定:(1)设...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五、除《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
你好,针对的是所得税,一般外资企业可以享有,外资企业成立后,自盈利年度开始,前两年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政策自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取消,已经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可以一直享受完毕,新成立企业不再享受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