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 一、基本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如果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特殊规定:
    1、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征收土地增值税;
    提示:即被投资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则打破基本规定,按照特殊规定掌握,征收土地增值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征收土地增值税;
    提示:投资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而且以其建造的商品房投资和联营的,则也是打破基本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3、投资、联营企业若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则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6楼的情况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建造的商品房以外的旧房或者土地使用权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则属于基本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一、基本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如果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特殊规定:
    1、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征收土地增值税;
    提示:即被投资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则打破基本规定,按照特殊规定掌握,征收土地增值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征收土地增值税;
    提示:投资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而且以其建造的商品房投资和联营的,则也是打破基本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3、投资、联营企业若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则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6楼的情况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建造的商品房以外的旧房或者土地使用权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则属于基本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一、基本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如果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二、特殊规定:1、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征收土地增值税;提示:即被投资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则打破基本规定,按照特殊规定...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 法律分析: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 (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

  • 【答案】× 【解析】对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 房企以自有房产投资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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