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分录营改增后,视同销售中,哪些可以确认收入,哪些不可以

会计分录营改增后,视同销售中,哪些可以确认收入,哪些不可以
  •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1、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产经用机器、设备)贷:库存商品(成本)(注意此处:营改增后,不再视同销售处理,不再计算销项税额。)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

  • 营改增之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相当于没有了,都变成了增值税项目,所以视同销售处理

  • 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固定资产清理” 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

  • 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按《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 一种是会计确认收入,就是确认主营业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一种是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可能转到应付职工薪酬啊,销售费用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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