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6]56号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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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06]56号〈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尚未有宣布失效和废止的法律,仍有效。
财税[2006]56号〈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尚未有宣布失效和废止的法律,仍有效。
根据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向“村委会”承租的用于生产经营用集体土地,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只要你们的土地是用于经营的,那么就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租用集体土地是要缴土地使用税的。根据2006年4月3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该文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文件规定:根据当前集体土地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现将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
但2006年4月3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对此进行了扩大解释,该文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自2006年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