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我们企业是亏损的,但今年有利润,请问今年我们应交所得税吗?
3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的规定:
一、《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因此,在填报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栏是填本年1-3月的利润抵减了上年亏损后的数据。 - A类报表利润数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利润数字。
- 我问过税务局,他说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
也就是填抵减了上年亏损后的数据(我这里可以直接填0).抵减后有盈利的才交税
因此,在填报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栏是填本年1-3月的利润抵减了上年亏损后的数据。
2008的三聚事件导致各 品行业有部分或是较大的损失,但是具体亏损不亏损就不知道了
2008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4 000 000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 = 4 000 000 * 25% = 1 000 000元 当年应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 = 1 000 000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 000 000元 贷:所得税费用 1 000 000元 2009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4 000 000 – 1 000 000 = 3 000 000元 递延...
【答案】:C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此,甲企业2008年度的亏损可以延续弥补至2013年。
而企业所得税法要求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要求调整后的金额,即: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华律网小编就需要调整的内容归纳如下。营业收入(所得)的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收入总额除会计核算的营业收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