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原来预先交的部分能退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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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规定,对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已发生的不动产销售收入和收到房地产的预收帐款时,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项目完全开发完成后再进行清算。
1.发生销售不动产和收到预收帐款时,按预征率计算出应缴土地增值税时,编制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2.项目竣工结算,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计算出实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对比已预提的土地增值税,并进行调整。
(1)预提数大于实际数时,编制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红字,差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红字,差额)反之,编制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蓝字,差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蓝字,差额)调整后的贷方发生额与借方发生额对比的差额,作为办理退补税款的依据。
(2)缴纳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贷:银行存款(3)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也就是说要对土地增值税预征收入进行调整或进行负数申报。三、清算后的差异: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制度,清算后预缴增值税与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差异主要有两方面:第一,“多退少补”规定不同。第二,预缴(征)截止期限不同。
首先,预提的土地增值税指的是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预估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并将其计入成本费用中。这部分税款并非一次性缴纳,而是作为预估费用在清算时进行调整。其次,关于清算前预提的土地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答案是肯定的。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阶段,企业需要对整个开发过程中的所有税...
预征,就是为了保障财政收入均衡入库,对某些税种先按照某种方法(多数是按照规定的征收率)把税款提前征收,最后再进行税款清算,预征的税款虽然要先缴纳,但是这并不是最终的税款,清算后要多退少补。而核定征收,就是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出税款,这个是一种“准清算”,不存在多退少补了。
在还没有正确计算出,房地产项目增值率的情况下,为确保税款平稳,均匀的流入国库,而采取的预先征收的办法.通常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按照《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的有关问题公告》(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9号)第十三款之规定: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的问题:(一)普通标准住宅的核定...
达到清算期限时,成本未取得等原因,先按又取得的成本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后期重新取得成本发票,只要是真实的,可重新清算,退税当然也是可以的。不过要和税务管理员联系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