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产生的评估增值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政策
1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关于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规定: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转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根据您说的情况,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贷币性资产可按双方协商并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280万元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并按80(280-20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接受投资一方应按投资方实收资本增加的数额确定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相关资产类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相关科目。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一) 会计上的处理在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业务中,通常存在涉及补价和不涉及补价的两种情形,《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 》 规定:⒈在不涉及补价的前提下,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的一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当支付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投资额。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的入账价值。如果涉及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
根据您说的情况,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贷币性资产可按双方协商并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280万元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并按80(280-20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接受投资一方应按投资方实收资本增加的数额确定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相关资产类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会计学习资料整理的.二、清产核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企业...
在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处理有所不同。若以整体资产出资,收到的对价为被投资方的股权,此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暂不计算确认所得或损失。相反,若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则应将非货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