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方发票可以 拿给总包抵税吗

分包方发票可以 拿给总包抵税吗
  • 根据《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以及《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52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所以,总包单位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必须取得分包发票才有可能差额纳税。
  • 总分包之间不是抵税的关系,而是差额征税 根据《营业税条例》,从事建筑劳务的分包业务,以总承包额扣除分包额的差额(余额)征税。【例如】某市甲建筑公司2012年6月承包某企业办公楼建筑工程,工程总价款24000万元,含建设单位提供的电梯价值800万元;将其中的门窗安装工程分包给乙铝合金材料厂,分包款850万...

  • 可以。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一般来说,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肯定是各购各的、各用各的材料。但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以及各分包企业之间互相提供钢材、水泥、木材、砖、瓦、石灰、砂、石及油料等建材物质和劳务服务的情况时有发生。相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很普遍。当然,这些发票也可以正常使用。

  • 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所以,总包单位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必须取得分包发票才有可能差额纳税。

  • 分包单位与下面有合法的劳务分包合同,其劳务发票是可以抵税的。

  • 建筑行业分包如何抵税建筑行业营改增后分包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分包人向总包开具建筑业增值专用发票,总包可以抵扣进项税.如果分包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分包人向总包只能开具建筑业增值普通发票,总包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建筑业具有关联度高、带动性强、辐射面广的特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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