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年薪如何合理避税,请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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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发[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 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 按月平均发放,可以避免适用高税率。
- 按照税法的规定年终一次发放的一年奖金等,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个例子,小王12月的工资为3000,年终奖金12000,
工资税(3000-2000)*10%-25=75(1000适应税率10%扣除额25)
奖金税12000*10%-25=1175(12000/12=1000适应税率10%扣除额25)
但是如果小王的工资只有1000,那么应该和奖金合并缴纳,
(1000+12000-2000)*10%-25=1075
所以,一般职工提高公积金缴存还是有一定空间的,工薪纳税人巧用公积金避税是合理可行的。需要强调的是,利用个人缴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时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纳税人要在所在单位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二是纳税人每月缴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避税,但不能随便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二、利用捐赠进行税前抵减实现避税 (一)...
案例一:企业通过变更企业纳税人身份来节税 于老板准备承包一个企业,承包期为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期间,企业固定资产折旧5000元,上缴租赁费50000元,预计实现会计利润53000元(已扣除租赁费,未扣除折旧费),于老板自己不领取工资。已知该地区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
起征点是5000元 2、就超过5000元部分征收(5000元超过5000元零元,即5000元不需要征税) 3、超过5000元部分,根据超过额度有不同的税率, A:低于1500元部分,也就是说,比5000元多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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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师范专业。老师一直给人的第一感觉就是,稳定!刚入职,虽然工资低,但是其他方面待遇挺好,现在的老教师,一般都是高级职称,每天轻松上课,领着六七千的工资,生活根本没有什么压力,潇洒自在。不过,不过选什么专业,只要学得精,专业能力强,不管何时何地都很吃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