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包括哪些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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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税务人员与逃税犯罪的行为定性。对此,可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税务人员为帮助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纳税人财物的,构成 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以想象竞合犯按其中的重罪论处;纳税人的行贿行为和逃税行为属于牵连犯,按其中的重罪从重处罚。第二,税务人没有收受纳税人的财务但与纳税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逃税行为构成犯罪的,以逃税罪的共犯论处。[1]
第二百零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暴力,是指对执行税收职务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人身实施袭击或者其他 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严重破坏税务机关的正常秩序等。威胁,是指对执行征税的工作人员实行恐吓,达到精神上的控制,主要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损害名誉等相威胁。尽管刑法未对本罪的构成规定任何情节上的限制,但根据刑法典第13条“但书”的规定,并非所有的抗税行为均须作为犯罪处理。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8条对够策划你跟本罪的情节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本罪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或者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或者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 或者 ,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或者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或者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 或者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发票
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 或者 ,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或者 。
非法购买发票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出口骗税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1. 逃税罪:《税收征管解释》明确了“阴阳合同”等欺骗隐瞒手段,将有助于税务执法。逃税罪中,企业补缴税款期限的调整,为违法者提供了改正机会,如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案中的处理。2. 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罪名:这些行为严重损害国家税收,骗取出口退税罪可处以重刑。《税收征管解释》细化...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严重侵害国家财政的犯罪,最高可判 。《税收征管解释》强调数额和情节,如多次犯罪、是否能追回被骗税款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判断标准以“三流一致”为核心,且只对有骗税目的行为定罪。虚开发票罪和伪造发票罪针对的是发票管理问题,包括虚构业务、侵占公款等,而非法购买和制...
涉税犯罪主要包括三类:危害税收征收管理罪、渎职罪和 罪。危害税收征收管理罪涉及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 等。具体罪名包括: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
(二)逃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 (四)逃税罪中逃税数额和比例的计算规则 (五)抗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六)逃避追缴欠税罪的认定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明确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法律适用方面,既体现了对税收征管的严格执法,又考虑到企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暴力,是指对执行税收职务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人身实施袭击或者其他 手段,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严重破坏税务机关的正常秩序等。威胁,是指对执行征税的工作人员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