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第六章 财政票据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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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检查组应于检查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票据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票据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第三十四条 检查组根据财政票据检查工作底稿及被检查单位书面意见或说明等相关材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编制财政票据检查报告。第三十五条 财政票据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被检查单位执行政府非税收入及财政票据管理政策和制度的基本情况;(四)被检查单位存在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事实及认定依据、证据;(五)被检查单位的意见或说明;(六)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的认定意见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建议;(七)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八)检查组组长签名及报告日期。第三十六条 财政票据检查报告应当内容完整,语言简练,表述准确,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格式规范。第三十七条 财政票据检查报告应当经检查组集体讨论并由检查组组长审定。第三十八条 检查组在提交财政票据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财政票据检查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票据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财政票据的检查工作有着严谨的规程,第六章对此有详细规定。首先,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需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特殊情况经批准,最长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确保报告及时性。编制报告时,依据的是检查工作底稿、被检查单位的书面反馈或说明等材料。检查过程需综合分析、归类整理...
第三十六条 财政票据检查报告应当内容完整,语言简练,表述准确,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格式规范。第三十七条 财政票据检查报告应当经检查组集体讨论并由检查组组长审定。第三十八条 检查组在提交财政票据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财政票据检查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票据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为强化财政票据的监管,提升财政票据检查工作的规范性,确保检查工作的程序明确和质量可靠,财政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规,制定了《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这一新的工作规范旨在明确检查程序,促进财政票据管理的标准化和有效性。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
财综 [2009]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附件: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