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费用未在当年取得发票可否税前扣除

预提费用未在当年取得发票可否税前扣除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6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交与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如果在次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实际取得相应的购货发票或费用发票可以不做处理。但是如果在次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仍然尚未取得相应的购货发票或费用发票应当作为时间性差异,在汇算清缴年度暂时不允许申报扣除,允许在以后实际取得发票的年度申报扣除。
  • 不可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扩展资料:
    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 不可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是由发布实施的一部公告,主要为了规范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秩序。
    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扩展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 不可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实际发生原则,也是对支出金额的确定性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扩展资料:
    预提费用核算的基本要求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正确计算本期各项应付未付的费用,正确反映这些预提费用在各期的计提数及实际支付的情况。
    企业为了核算和监督预提费用的计提与支付情况,应设置“预提费用”科目,该科目属于负债类帐户,其贷方登记企业预提的各项费用;借方登记预提费用的实际支出数;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表示已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费用。
    如果该账户期末出现借方余额,表示实际支出数大于已预提数额,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或当期损益。“预提费用”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预提各项应付未付的费用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实际支付或结转大修理成本时,借记“预提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 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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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是由发布实施的一部公告,主要为了规范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秩序。

    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 不可以。《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实际发生原则,也是对支出金额的确定性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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