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收入怎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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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预收款和开票的增值税纳税时点很明确,对书面合同约定了付款日期的也容易判断,但对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未开票、未收款的收入部分(基本属于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增值税纳税时点即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如何判断“服务完成的当天”,就有些模糊了。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了收入,会计上已确定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是否可认定为(阶段)服务已完成,应该算达到了纳税时点,即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应该计缴相应的增值税。
对于预交的2%增值税,会计分录应为:1. 借:应交税费—预交税 2. 贷:银行存款 工程结束后,需计算销项税额,并根据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具体会计分录如下:3. 借:主营业务成本 4. 贷:应交税费—销项税 剩余需在注册地缴纳的9%增值税,其会计分录为:5.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 贷: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
税金计算公式:应纳税额=(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率 综合税率的计算因纳税地点所在地的不同而不同。(1)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综合税率的计算:税率(%) (2)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综合税率的计算:税率(%) (3)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综合税率的计算:税率(%)...
在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再由总机构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以上税种。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的,由总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票,总机构是小规模的,可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 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税时需要带上预缴税款表,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