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为什么暂不征收营业税。
1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根据税法应当征收营业税。
但国家为了促进金融的合理流动,减少流动成本,特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
税法这么规定的,记住就好了,没有为什么。
一、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详情参考神州财税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dcetax.com/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23e846638607adc...
①金融机构从事贴现、转贴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45号)②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购买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5]79号、财税[2000]15号)
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
拆借资金的业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金融机构对往来资金均按规定或相互约定的利率相互计息,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即是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同时,财税字〔1995〕79号文件和财税字〔2000〕191号文件还明确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
1.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45号)2.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往来利息收入不征营业税。(国税发〔2002〕9号;财税字〔2000〕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