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清缴欠税的重要指示,欠税管理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欠税成因复杂,欠税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为切实加强征纳双方的税款...
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要求,坚持依法控管,加大清缴力度。实行以票控欠。对于业务正常但经常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控制发票售量,督促其足额纳税。对于有逃税嫌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应采用 发票的办法,严格控制其开票量。但对于欠税纳税人,并...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和缴纳税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2001年5月1日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税务...
”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规定:“凡纳税人没有缴清欠税的,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报告间隔期由各地依据欠税程度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五、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印发)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第三条第(三)项、《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