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企业能不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可以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旧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 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 增值税专用发票。 -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也可以放弃使用减免税的政策,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若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且售价超过原值,则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若售价未超过原值,则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原值是指按照车辆购置税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及申报.因此,借方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征"科目核算,贷方不需要增加固定资产清理科目.1.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原值 2.清理发生收入、费用、和应纳税额 (1)清理收入 借...
根据2005年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企业直接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属于二手车直接交易。这种交易方式要求双方直接进行,不通过经销、拍卖或经纪机构,且必须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完成。《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以及通过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时,需向买家提供税...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也可以放弃使用减免税的政策,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
根据上述文件,企业转让使用过的汽车属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中,销售的使用过的汽车,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要按照4%减半缴纳增值税;销售的使用过的汽车,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要按照法定税率即17%缴纳增值税。 同时还要按照缴纳的增值税额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