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实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按实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 您从悬赏分20时我本来就想回答您,因为有事没有来得及。抱歉!
    您要仔细判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就知道。
    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除在主表反映外,在《附表一》同样要体现,而附表一的数据就是计算当期的销项税额依据。
    第11项“销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此行的数据应当包括“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计算的销项税额。此行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而“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应当补缴的增值税,没有在12项“进项税额”栏反映、而应当反映第16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
    如果不在16项体现,又不能在第12项“进项税额”体现,那么按照增值税申报表的设置就会最终体现在第38项“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栏,就会又要补税了。
    因此,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当体现在第16项中。
  • 因为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不是当期的销项税金,所以在申报表中不应该是销项税。在17项中作为应抵扣税额的增加项,是因为应补的税款已根据处理决定书入库。
  • 因为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不是当期的销项税金,所以在申报表中不应该是销项税。在17项中作为应抵扣税额的增加项,是因为应补的税款已根据处理决定书入库。

  • 当纳税人发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并确认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情况(包括调增销项或调减进项情况)时,应分别不同情况在其被检查的当月进行账务调整,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专栏,或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专栏;

  • 通常,查补增值税的,也同时会要求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该事项影响以前年度损益,所以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来核算,最终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对于税收滞纳金、罚款,一般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但按《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税收罚款和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 因为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已包括了本期查补数,他与16项对应,如两者相等就不用补。

  • 税务检查或自查时的应补税额,税务检查时查出的应补税额,比如材料出库数量大于产成品入库数量(合理损耗除外),多出的这部分税务检查时就应补税,所补的税额就填在第16项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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