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

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
  • 企业所得税一般是四六分成,中央财政占60%,地方财政占40%
  •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 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各类内资企业或组织。具体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联营企业和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来源于 境内的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和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以及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项目后的余额。
      下列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滞纳金、罚款和罚金。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各类捐赠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
      7.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同时,对小型企业实行二档优惠税率。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18%; 3万元至10万元的,税率为27%; 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
      企业所得税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季度预缴税额的计算
      依照税法规定,企业分月(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额预缴; 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 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或者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如按年度计划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计算公式为: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或者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 适用税率
      (2)年度所得税额的计算
      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都应当在分月(季)度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 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汇算清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在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及企业的纳税申报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是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通过纳税调整来确定的,即: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
      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定额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 每个地区是有所不同的,我先以我们哈尔滨来给你举例吧!
    例题1:某纳税人实行计税工资办法,2004年度职工平均人数为100人(上、下半年无变化),工资支出为150万元,同时按规定比例提取了职工福利费21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25万元,上交了工会经费3万元,请问2004年度该单位税前应调整的工资及附加费是多少?
    答:1、税前允许扣除工资及附加费
    (1)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标准=800×100×6+1200×100×6=120(万元)
    (2)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120×14%=16.8(万元)
    (3)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120×1.5%=1.8(万元)
    (4)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工会经费=120×2%=2.4(万元)
    2、应调增的工资及附加费
    应调增的工资=150-120=30(万元)
    应调增的职工福利费=21-16.8=4.2(万元)
    应调增的职工教育经费=2.25-1.8=0.45(万元)
    应调增的职工工会经费=3-2.4=0.6(万元)

    例题2:某纳税人2004年度取得商品销售收入1300万元,租赁收入300万元,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300万元,请问2004年该企业列支了10万元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扣除标准=(1300+300)×3‰+3=7.8(万元)
    应调增业务招待费=10-7.8=2.2(万元)

    例题3:某股份公司2003年3月开始生产经营,前期共发生开办费总额120万元,会计和税收上应如何处理?
    1、会计上: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120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120万元
    2、税收上:
    (1)2003年度允许税前扣除额=120万元÷5年÷12个月×9个月=18万元
    (2)2004年——2007年每年应调减所得额=120万元÷5年=24万元
    (3)2008年应调减所得额=120万元÷5年÷12个月×3个月=6万元

    例题4:某轴承厂,2004年取得经营收入5000万元,2004年共发生广告费120万元,业务宣传费30万元,问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宣传费。
    答:1、广告费
    当年允许扣除的广告费=5000*2%=100万元
    当年应调增的广告费=120-100=20万元
    差额20万元,允许结转以后年度补扣。
    2、业务宣传费
    允许扣除的业务宣传费=5000*5‰=25万元
    当年应调增的业务宣传费=30-25=5万元
    差额5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

    例题5:某境内内资企业,2002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境外设有两个子公司,在美国的全资A公司2002年亏损50万元,在英国的全资B公司2002取得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且已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30万元,问该企业应交税额。
    答:(1)B公司扣除限额:
    150×33%=49.5万元>30万元
    可按30万元抵扣。
    (2)应交税额=100×33%+(150-50)×33%-30=36万元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按《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例题6:某居民企业2009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4000万元;
    (2)发生产品销售成本26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770万元(其中广告费6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5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
    (4)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5)营业外收入8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2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5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31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7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09年度实际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1)会计利润总额=4000+80-2600-770-480-60-40-50=80(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650-4000×15%=650-600=50(万元)
    (3)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25-25×60%=25-15=10(万元)
    4000×5‰=20(万元)>25×60%=15(万元)
    (4)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80×12%=20.4(万元)
    (5)工会经费应调增所得额=5-200×2%=1(万元)
    (6)职工福利费应调增所得额=31-200×14%=3(万元)
    (7)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所得额=7-200×2.5%=2(万元)
    (8)应纳税所得额=80+50+10+20.4+6+1+3+2
    =172.4(万元)
    (9)2009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72.4×25%=43.1(万元)

    例题7: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2009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为56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4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660万元;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0万元;缴纳非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300万元;发生的管理费用760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为60万元、业务招待费用7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4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取得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250万元(其中含公益捐赠38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09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1)利润总额 =5600+800+40+34+100-4000-660-300-760-200-250=370(万元)
    (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所得额40万元。
    (3)技术开发费调减所得额=60×50%=30(万元)
    (4)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70×60%=42(万元)
    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5600+800)×5‰=32(万元)
    按照规定税前扣除限额应为32万元,实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32=38(万元)
    (5)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4万元。
    (6)捐赠扣除标准=370×12%=44.4(万元)
    实际捐赠额38万元小于扣除标准44.4万元,可按实捐数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7)应纳税所得额=370-40-30+38-34=304(万元)
    (8)该企业2009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4×25%=76(万元)

    例题8:某企业2009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立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过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过税率为20%;在B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税率为30%。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税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要求: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1)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00+50+30)×25%=45(万元)
    (2)A、B两国的扣除限额
    A国的扣除限额=45×【50÷(100+50+30)】=12.5(万元)
    B国的扣除限额=45×【30÷(100+50+30)】=7.5(万元)
    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10万元,低于扣除限额12.5万元,可全额扣除。
    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9万元,高于扣除限额7.5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1.5万元当年不能扣除。
    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45-10-7.5=27.5(万元)

    例题9:某企业2009年度境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余那,在全年已预交税款25万元,来源于境外某国税前所得100万元,境外实纳税款20万元,该企业当年汇算清缴应补(退)税款多少万元?

    该企业汇总纳税因纳税额=(200+100)×25%=75(万元)
    境外已纳税宽扣除限额=(200+100)×25%×100÷(200+100)=25(万元),境外实纳税款20万元,可全额扣除。
    境内已预缴25万元,则:
    汇总纳税应纳所得税额=75-20-25=30(万元)

    例题10:某公司2009年度“财务费用”账户中列支有两笔利息费用:向银行介入生产用资金200万元,借用期限6个月,支付借款利息7万元;经过批准自5月1日起向本企业职工借入资金60万元,用于建造厂房,其中在10月31日进行竣工结算,借用期8个月,支付借款利息4.8万元。该公司2009年度可扣除的财务费用为多少万元?

    银行的利率=(7×2)÷200=7%;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因此5至10月份的利息属于资本化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借款利息(11至12月份)=60×7%÷12×2=0.7(万元);可以扣除的财务费用=7+0.7=7.7(万元)。

    例题11:某居民企业2009年度销售自产产品取得收入1500万元,销售边角余料收入500万元,接受捐赠收入50万元,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是350万元,业务宣传费150万元,则该企业2009年度计算所得税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扣除多少万元?

    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该企业2009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1500+500)×15%=300(万元)
    实际发生额=350+150=500(万元)
    因此,准予税前扣除300万元。

    例题12:某居民企业2009年度产品销售收入5100万元,车队对外提供运输服务时取得运费收入190万元,仓库对外出租的收入是550万元,转让无形资产收入2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60万元,将资产产品用于利润分配确认收入50万元。当年发生管理费用45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70万元;销售费用900万元,全部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财务费用260万元,其中向非金融企业借款1000万元,利息费用80万元(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7%)。该企业2009年度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期间费用合计为多少万元?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5100+190+550+50)×5‰=29.45(万元)<70×60%=42(万元),只能扣除29.45万元。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5100+190+550+50)×15%=883.5(万元),实际发生额为900万元,按883.5万元扣除。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可以扣除的借款利息=1000×7%=70(万元)
    该企业2009年度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期间费用合计=(450-70+29.45)+883.5+(260-80+70)=1542.95(万元)
  • 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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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保证《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一)基本方法。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二)适用范围。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  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测算。  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业银行、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 农业发展银行、 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本办法。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  在 境内未跨省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及收入分配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实行本办法。  居民企业在 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不实行本办法。企业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营业机构。  二、预算科目  为满足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汇算清缴、退库、调库等需要,对《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类“税收收入”有关科目作如下修订:  (一)在10104款“企业所得税”新增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和相关目级科目。将原4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代码调整为50,下设目级科目名称和说明不变。  (二)在10105款“企业所得税退税”增设35项“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反映财政部门按“先征后退”政策审批退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按规定办理的多缴税款退税)。  (三)有关科目说明及其他修改情况见附件。  三、税款预缴  (一)预缴方式。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应纳税额,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二)就地预缴。由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期预缴。  1.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7-12月份按上年)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  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经营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经营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 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0.30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2.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25%,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3.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剩余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纳税款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四、预缴税款缴库程序  (一)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地方40%”。  (二)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中央地方分配方式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总机构所在地20%。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地方20%”。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地方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  五、汇总清算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  (一)补缴的税款由总机构全额就地缴入中央国库,不实行与总机构所在地分享。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后,按共享收入进行业务处理,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40%列入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  (二)多缴的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库。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国库部门办理时,按共享收入进行业务处理,将所退税款的60%列中央级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40%列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  六、财政调库  财政部根据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中央总金库按目级科目开具分地区调库划款指令,将“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全额划转至地方金库。地方金库收款后,全额列入地方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目级科目办理入库,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  七、其他  (一)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不实行跨地区分享,按中央与地方60∶40分成比例就地缴库。需要退还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办理审批退库手续。  (二)财政部于每年1月初按中央总金库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进行分配,并在库款报解整理期(1月1日至1月10日)内划转至地方金库;地方金库收到下划资金后,金额纳入上年度地方预算收入。地方财政列入上年度收入决算。各省市分库在12月31日向中央总金库报解最后一份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后,整理期内再收纳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统一作为新年度的缴库收入处理。  (三)税务机关与国库部门在办理总机构缴纳的所得税对账时,需要将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设的目级科目按级次核对一致。  (四)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5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中有关跨省市经营企业所得税预算管理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六)分配给地方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及省区域内跨市县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以下分配与预算管理办法。  附:1.《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内容  2.《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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