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开办费按什么标准进行摊销?
3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开办费税务上规定是分5年摊销,会计上是开始经营当月转入管理费用。因此在以后的五年中都需要作纳税调整(第一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四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 税法规定五年内摊销完毕.
- 一次摊销,不超过五年内摊销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办费在计算所得税时,从发生月份的次月开始摊销。按照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从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对于开办费,尽管没有具体规定,由于其属于长期待摊性质,因此按照3年或更长年限摊销是合法的。
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发生了变化。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指出,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分期摊销。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企业也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
一、两种处理方法都可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的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