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避税的立法的困境
- 国家间利益冲突在消除国际避税问题上,有关国家的利益常常是对立的。因为跨国纳税人避税行为的客观结果是减少了高税负国家的税收,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低税负国家的税收。因此,各国对跨国纳税人避税国际管制的态度不尽相同。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它们主要作为资本输出国,对国际反避税是积极响应的。而发展 家主要作为资本输入国,基于发展自身经济的需要,某些国家和地区提供避税港,在客观上引诱了跨国纳税人避税。由此就出现了“国际税收竞争”。它可区分为正常的国际税收竞争和恶性的国际税收竞争。根据OECD界定,以下四种行为构成恶性竞争:一是不征税或是名义征税;二是拒绝和其他国家交换税收信息;三是税收法律及征管规定缺乏透明度;四是对无实质性经营的企业(导管公司)也给予税收优惠税企间的利益博弈跨国公司是当今世界经济的核心组织者,资本逐利性的本质决定了跨国公司是要在全球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获取最高利润。在这一条件下,跨国纳税人总是尽可能地少缴税或不缴税,以减少自身既得利益的损失或经济行为的成本。而作为另一方利益主体的各国政府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多地收税。由此就形成了国际税收征纳过程中各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博弈。加之跨国公司往往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有政治上的代言人。这些代言人活动在各国政府和诸多国际组织中,为维护跨国纳税人的利益奔走,要求重视维护跨国纳税人的权益,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各国进行国际反避税合作的难度。税收国际法规范的有限性1、内容的有限性。从当前现状看,各国通过税收协定所确立的国际法规范十分有限,主要是前已述及的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税收情报交换条款,以及近年来逐渐增加的一些反国际避税的特别条款,例如反滥用税收协定条款等。而从现有的税务情报交换条款的规定看。其内容受到诸多限制,交换情报的方法也十分有限。除了在税务情报交换领域,还没有出现专门反国际避税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在此背景下,各国国内的反避税立法仍然发挥主要作用。这种仅仅依靠单边或双边性的反避税措施,难以打击越来越复杂和精巧的国际避税安排。2、功能的有限性。税收国际规范是由各个主权国家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达成的协议。由于没有一个超国家权力可以强制执行协定,国际税收协定作为国际法,是以缔约国相互信任、自觉遵守为条件的。鉴于多数国家没有关于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法的明确规定,无视税收协定的现象经常发生。另外,许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根据禁止滥用税法、实质优先于形式等一般法律原则,在涉及跨国纳税人不当利用协定避税的案件中,否认纳税人优先适用协定的主张。这进一步导致了国际税收协定功能的降低和国家间的冲突与争议。
在国际反避税的立法过程中,国家间的利益冲突是关键挑战。各国对于跨国纳税人避税行为的态度各异,发达国家作为资本输出国通常支持反避税,而发展 家作为资本输入国,部分国家提供避税港,导致了"国际税收竞争"。OECD定义的恶性竞争包括不征税、拒绝信息交换、缺乏透明度和对无实质经营企业的优惠。这种竞争增...
针对当前国际反避税立法面临的困境,笔者有如下思考:1、加强反避税共识,同时利用国际税收竞争协调的双重性开展反避税合作。跨国纳税人的避税行为牵涉的是多国的经济利益,在此各国对国际反避税的共识是关键,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 家之间,只有达成一致认识,为国际反避税这个共同目标而努力,才不至于出现...
各国政府针对纳税人某类特定的避税安排,通过制定相应的特别反避税制度加以规制,虽然能够在很大程度有效地扼制纳税人的避税行为,但由于纳税人从事国际避税安排的手段层出不穷,单纯依靠各种特别反避税制度规制国际避税,一方面会造成税制本身的复杂化,增加纳税人的奉行负担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同时纳税人也容易通...
此外,为了防止税收协定被滥用,多数国家在税收协定中加入反滥用条款,采用排除法、真实法等多种方法,瑞士甚至制定国内法规专门应对这个问题。资本弱化也是避税策略之一,各国通过规定债务与股本的比例限制,如美国的1.5∶1和加拿大的3∶1,来防止企业通过资本结构操纵纳税义务。最后,防范国际避税不仅依赖于...
诸如对于有违法偷税、漏税、欠税行为的移居者,有关国家禁止其离境,但是,对于并没有违法的有避税意图的移居者,则不能用禁止离境的简单方法加以阻止,而只能采取其他手段加以制约。对以避税为动机的自然人的国际迁移,有些国家采取了使移居出境者在移居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在其原居住国(国籍国)仍负有纳税义务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