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1号文还执行吗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此项政策仅适用于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也就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财税[2016]12号不包括一般纳税人。
- 必须告诉哪一年发布的财税11号。
例如《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就失效了。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此项政策仅适用于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也就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财税[2016]12号不包括一般纳税人。
1.财税[2016]11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仍然全文有效;2.财税[2015]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仍然全文有效;3.财税[2004]11号 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仍然全文有效。
财政部2022年第11号公告,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延续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 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仍在执行,但有条款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 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条款失效] 1994-04-22 财税字[199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生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8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保障居...
法律分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1号公告)规定,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为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与上年度对应的政策相比,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上涨了5万元。在此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