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什么时候不用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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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时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不准抵扣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待抵扣进项税是购买固定资产的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的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明细科目。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从营改增后开始。营改增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购买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确实是在认证的当月可以抵扣的。这一规定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3月31日发布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根据这个暂行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规定分2年从销...
法律分析:购进固定资产增值税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可以抵扣的。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
当月购进固定资产是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取得专用发票即可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