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商品部分自用进项税额能否正常抵扣
2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一、你好。我觉得可以抵扣
1、有关的文件资料请你查看一下这些文件的精神: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08]170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等政策,都有关于对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方面的规定。
2、注意一点,就是你的货架必须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发票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开进来的,作为固定资产的货架的进项也不能抵扣
3、财税[2009]113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规定了“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允许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并且明确了“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我的意见是,你公司所购进的货架,现转为固定资产放在仓库摆放商品,并不是作为仓库这个建筑物的一部分,因为货架是可以移动的,说不定哪天,你公司还可以把货架作为公司保管资料的物件,而不一定就得放在仓库里用。也就是说,这批货架并不一定至如至终都是仓库的一部分。所以,货架并不是[2009]113号文中所属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二、有关的分录
原购进货架时作为“库存商品”时的分录,我想你肯定会做。现在转为自用的固定资产后,我想,就从“库存商品”转入“固定资产”就是了。原来的进项还是保留在账面上。
以上看法,供你参考。 - 不能抵扣,仓库是不动产,按照税法的规定,不能抵扣。
做账 借:固定资产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请您注意 这里是视同销售处理,不过货架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贷记原材料,而不是主营业务收入,以前购进货架的进项税额,要计入进行税额转出,不予抵扣。
详细解释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此也作了解释,即《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称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不能抵扣,仓库是不动产,按照税法的规定,不能抵扣。做账 借:固定资产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请您注意 这里是视同销售处理,不过货架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贷记原材料,而不是主营业务收入,以前购进货架的进项税额,要计入进行税额转出,不予抵扣。详细解释如下 根...
可以抵扣。如果属于以下情况的进项税额发票不得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
因为办公室自用,是生产经营中正常使用,不是用于个人消费,也不是用于集体福利,所以可以抵扣。
购进小汽车自用,进项税可以抵扣。根据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
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规定,交际应酬消费是指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因此,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1、确认纳税期限:根据当年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当在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