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37号还有效吗

财税137号还有效吗
  • 有效。
    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后续文件
    财税[2012]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现仍在执行,继续有效。
  • 有效。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后续文件 财税[2012]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现仍在执行,继续有效。

  • 财税〔2008〕1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

  • 从事生产加工的纳税人,如果是从事蔬菜流通符合下面第三项的规定适用财税[2011]137号,否则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蔬菜流通环节免增值税 一是享受免征增...

  • 3、财税〔2008〕137号文件已废止。 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所取代。该通知指出: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 已经取消了,参见财税[2011]137号 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不征税也不退税 --- 原文如下: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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