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为何要在公司破产前故意销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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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报道,广州某公司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后却迟迟无法提交财会资料。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原来公司财务负责人刘某丽早就将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搬走并让老公销毁,刘某丽称其此举是为掩盖其参与伪造工人工资材料骗取补偿金的事实。
按照程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相关文书等材料是清算的必备材料,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这些财会材料,并在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时及时移交。在大岭公司破产清算中,债权人共有38家企业,涉案破产债务高达78076469.5元。
尽管法院及管理人多次释明、敦促,上官丁、上官怡、刘某丽却拒不向法院或管理人移交公司的财务账簿、文书等资料,以致无法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4年3月,管理人向3人发出通知,分别限期提交财务账簿等资料,三人都表示不能提交。2014年6月,法院向3人发出通知,责令3人提交资料,“父女表示都在财务刘某丽那里,但刘某丽交不出来。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12年5月的一天晚上,刘某丽雇请多名搬运工及司机将大岭公司财务室内存放的全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资料(其中包括1994年至2008年度)搬走。随后又指使其丈夫将材料运至江门市新会区予以隐匿、销毁。据刘某丽供述,其伪造了工人工资材料,把丈夫、家里亲戚的名字都加进去,借此骗取补偿金。为了避免被发现,就烧毁了原有的财会资料。这一点也经法院查实。
日前,中山市第一法院判决刘某丽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 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