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不是视同销售的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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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不是视同销售的行为。
修订后的《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规定中,虽然出现“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和“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条例中“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是在事先就知道不得抵扣的情况下,直接不抵扣进项税额,而实施细则所列举的“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在未知的情况下,事先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同时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的计税价格,不象购进货物那样明确,只能按照同类货物销售时的计税价格,做视同销售处理。 - 不得抵扣进项税,其含义是企业购入的商品,企业为最终消费者,商品价值没有转移到企业的产品上去,所以其进项税不得抵扣,而视同销售行为,是企业将自己的产品无偿运用于某些方面,其销项税不得减免而导致的视同销售行为。
同样是用于职工福利,如果是外购品,就是不得抵扣进项行为,如果是自产产品,就是视同销售行为。
本题考核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将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职工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提示】需注意,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不能。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
不视同销售的进项税额不一定就不能抵扣。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要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都可以依法抵扣。一、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况1、视同销售是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的概念,但范围有所不同。2、增值税视同销售:终止“扣除投入,产生产出”的增值税链条,如商品用于非增值税项目...
【答案】:A 本题考查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选项A正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应当视同销售,选项B错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
【答案】:A 选项 CD,自产货物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无论“对内(集体福利)、对外(无偿赠送)”均视同销售;购进货物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对外”(分配给股东)视同销售,“对内”(集体福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