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立法权的改进建议

税收立法权的改进建议
  • 1.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立法权。这实际上是如何处理集权和分权的问题。 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 权制的国家,应以集权为主,在集权的前提下适当分权。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应建立起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两级立法格局。对涉及国家整体利益、体现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税种,应由中央统一立法,包括税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对税法的解释权都应该由中央统一掌握,如消费税、关税等;对属于现行税制中的主体税种、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但属于地方税的税种,可由中央统一立法,但将制定实施细则和确定适用税率的权利交给地方,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如资源税、房产税等。对于地方特色较强、收入规模有限的税种,可以赋予地方立法权,如契税等。 当各级各类税收立法权之间发生冲突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予以协调:(1)法律优先原则,即任何行政立法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中央立法权优先原则;(3)新法优先原则;(4)特别法优先原则。2.明确税收立法主体,缩小授权立法的范围。国家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性质、地位、职能是不相同的,国家立法的地位、权威性、效力都较强,因此,应该健全全国人大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税收立法机构。另一方面,授权立法有针对性较强、较具灵活性和时效性等优点,但也要适当地保留。我国当前税收立法应以国家立法机关立法为主,以授权立法为辅,并逐步缩小授权立法的范围,这将有助于改变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级次较低的状况。3.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缺乏一个母法作为统领。建国初期,曾制定过《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起过税收基本法的作用,但后来中止执行。因而应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明确税法的立法依据,立法宗旨,立法体制,税权划分原则、标准和程序,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为建立完整、规范的税法体系打下坚实基础。然后,依据《税收基本法》制定各个单行税收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有助于各个单行法之间的协调。4.规范税法的解释权。 的税法解释政出多门。国务院曾一再强调“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外,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都不能开减免税收的口子”,这使得地方政府越权制订税收规章的现象大大减少。但是,还是有不少基层的政府机构为了自身利益,以各种理由擅自制订税收优惠规章。由于这些规章的制定会给邻近的地区产生影响,影响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宏观经济的稳定,也影响税法的刚性约束力。所以应统一规范税收法律的解释权,以减少矛盾的产生。5.完善税收立法程序。 税收法律由国家税务总局草拟,这是因为他们较熟悉业务。但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起草不符合一般立法惯例。税法的立法程序应为:由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小组(包括专家、学者、律师、会计师、经济学家等)起草税法;草拟完成后交由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审查;然后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各省级人大、政府征求意见,在此过程中,也应征求、听取广大纳税人的意见,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修改后提交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最后。以国家主席的名义发布实施。

  • 税收立法权的改进是构建有效税收管理体系的关键。首先,应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 作为中央集权国家,应确立以中央为主导,地方辅佐的两级立法模式。对于涉及国家整体利益的税种,如消费税、关税,中央应拥有统一立法权,包括立法修改、解释等。地方税种如资源税、房产税,虽影响宏观经济,但中央可...

  • 我国当前税收立法应以国家立法机关立法为主,以授权立法为辅,并逐步缩小授权立法的范围,这将有助于改变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级次较低的状况。3.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

  • 目前应当集中税收立法权,减少授权立法,使一批行政法规,如《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提升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与此同时还应适当减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落实《 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即执行关于改变或者撤销...

  • 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政策调整权。在中央统一税收政策下,地方政府可调整征税范围、增减税目、调整税率或征收额度。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遗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地方税种,可赋予地方政府税收政策制定与调整权限。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减免税权,不仅调整税收政策,还下放减免税权限,对农业税、农...

  • 推进依法治税,首先需完善税收立法,确保有法可依。当前,中央掌握所有税种的立法权,这影响了财权与事权的平衡。建议出台基本法,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激发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防止越权立法的现象发生。其次,应健全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制定税收法律时,需基于科学合理性,对税种进行必要调整,合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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