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22号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哪些企业可享

财税122号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哪些企业可享
  • 自2013年8月1日起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所以,,只要不是一般纳税人的单位,,都能享受这个优惠政策。。
  •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这个政策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超过10万元的,需要全额缴纳。根据(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以及(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

  •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这个政策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超过10万元的,需要全额缴纳。根据(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以及(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

  •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

  •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条款调整 ]财税〔2014〕122号 2014-12-23 【 提示 ——依据财税[2016]12号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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