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以土地形式投资会产生哪些税种

合伙人以土地形式投资会产生哪些税种
  •   土地使用权入股主要涉及税收:1、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因此,被投资公司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入股土地使用权可免征土地增值税;若被投资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入股应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七条的规定:“(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 %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3、个人所得税。如果入股人是自然人,按《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4、印花税 。从2006年11月27日以后,对投资后签订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转移合同的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
  • 营业税印花税
  • 2、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

  • 1.合伙人出资财产部分的性质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对于此类出资,在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作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

  • 投资合伙企业,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方式之一。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资形式有效。出资时,需对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作价的途径多样。合伙人之间可通过协商确定价值,或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专业评估。此方式不仅满足了合伙企业对多样出资形式的需求,也为土地使用权的灵活运用提供了可能。在合伙企业中,土...

  • 合伙企业中出资方式有:1、货币出资;2、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3、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普通合伙企业出资的要求如下:1、货币。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2、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

  •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财税会计资料教程免费索取

联系方式 / Contact information
需求描述 / Requirement descripti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