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1〕113号文件现在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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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政策通知如下: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2.生产销售的除...
财税〔2001〕113号 条款失效。第一条第3项失效,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6号。
1. 种子、种苗的批发和零售业务,根据《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2. 化肥的批发和零售业务,依据《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3. 农药的批发和零售行业,根据《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增值税的征...
农机范围注释(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93)国税发151号])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农机的范围包括:(一)拖拉机。是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拉机、...
财税〔2001〕113号文件规定,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这一政策是为了支持农业发展而制定的。免征增值税意味着这些农业生产资料在流通环节中的税负减轻,有助于降低农民和农业企业的成本。举例来说,当一家农机销售公司批发或零售农机给农户时,由于免征增值税,销售价格中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