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抵扣发票认证,抵扣后,还能作废吗?多久可以作废?
9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不可以作废,只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2种情况不能作废:
1,开出发票以后跨月
2,开出的发票对方已经认证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如果不符合上述作废条件,需要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 1、从系统来说,8月25号开具的发票,现在已经是9月份了
开票系统是当月发票当月作废,现在9月你在系统里想作废也作废不了
2、一般这种情况是在9月份开具负数发票红冲,因为8月份的税你已经交了,需要开一张负数发票,将这部分税抵回来,然后你还得给客户重新开一张正数发票
3、A公司已经认证抵扣了,这样就设计客户所属税务局的业务流程的事情了,这时候还是你开具负数发票,但是A公司抵扣的原因,他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补交已经抵扣的税款,所以具体还得和A公司去进行协商。
4、综上所述 不可以作废,是可以红冲的,但是具体得和对方单位协商 - 不能。专用发票作废分为即时作废和符合条件的作废。即时作废指开具时发现有误的;符合条件的作废指一把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的当月,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即同时具有下列情形: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码、认证不符”。
从上可以看出,你所说的情况是不能作废的。按理是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 可以作废,有次一个人A去B公司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认证,下个月抵扣,之后收到税务局通知说你那张发票作废了,需要补交税
A不明白为什么发票联,抵扣联都在自己手里B公司使用什么方法作废了呢?
事实证明楼上说的什么不能作废情况值得怀疑 - 不可以。当然,如果对方退货,你们任何一方均可以到税务部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跨月不存在发票作废问题。
- 已经认证的发票是不能作废和红冲的
- 如果说对方要求重开的话,你要到税务局办理开红字发票,开张红票冲减,再开一张正确的。
- 不能 必须冲红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理论上不允许作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销货方需收集齐发票所有联次,才能执行作废操作。若未收集齐联次而直接作废,将视为未按规定操作,主管国税局将给予处罚。实际情况中,由于复杂原因,销货方在未收集齐发票所有联次的情况下可能进行了作废操作。这种情况下,购方在当月...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并抵扣后,理论上不允许作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销货方必须收集齐全发票的所有联次后才能进行作废操作。如果在未收集齐全联次的情况下直接作废,这将被视为未按规定操作,主管国税局有权对其进行处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销货方在没有收集齐全发票所有联次的情况...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并抵扣后原则上是不能作废的,这是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规定来执行的。根据国税总局的规定,销货方在作废发票时必须确保所有联次齐全,否则将被视为未按规定作废。如果销货方没有完整收集发票的所有联次而直接进行作废操作,将会受到主管国税局的处罚。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由于种种原因...
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已认证抵扣但又退回销售方处理的方法是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 发票进行对冲。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专用发票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抵扣联在认证后,确认“认证相符”后才能为合法的抵扣凭证。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税款抵扣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国税机关依法对一般纳税人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