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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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第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第十八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即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第十九条 企业不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第二十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第二十一条 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一)企业合并。(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第二十二条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第三条 本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但因政府补助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 ...
综上,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通过引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明确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细化暂时性差异分类与处理,实现了所得税会计处理的系统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为企业的财务报告提供了更为精确、透明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第二十四条 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二)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关系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一)企业合并。(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第二十二条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财政部下发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准则》),彻底改变了原先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此前,企业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或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这里的债务法为收益表债务法。而《准则》明确废止了以前的会计核算方法,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