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先征后返的增值税,计征所得税,是从哪年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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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年税改时就有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4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95年开始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财税字(1996)20号}
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水泥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1)198号}
也就是1995年至2000年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含水泥),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是直接免征;2001年开始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无论是免税还是即征即退,都是包括实现的全部增值税,没有规定具体的退税率。
94年税改时已有规定,当时的神渣税制调整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字第074号文件,明确指出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除非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特别规定,否则应计入企业利润,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从1995年起,对于使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炉...
94年税改时就有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4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从95年开始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
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4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从95年开始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取决于其是否有专项用途,以及是否为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若不符合上述条件,那么这部分增值税返还款应并入企业收入,计算...
增值税与所得税没有关系,增值税汇总缴纳,而所得税还是由分公司自行在各区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