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设立的非法人、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财务、税务处理

跨省设立的非法人、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财务、税务处理
  • 1.是否建账由企业自行决定,税务局无权干涉你是否建账问题。
    关于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请参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总分公司之间的物料调拨是视同销售的(同一县区的例外),你们是跨省,肯定是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可以直接开给分公司,如果分公司有独立核算的能力,是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独立营业的,没有必要开给总公司后再开给分公司,那样是视同销售,很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核价的。

    主要税种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上述规定。
    其余小税种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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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 分支机构吗?
    1、要做帐,而且要单独核算;请做税务登记,就算是外出经营,也得去申请“外管证”的,没做帐税局肯定不放过!税还得在当地交!
    2、物料调拨已跨省,没商量,该开发票就得开;因为此种规定,所以最好都请供应商直接对口当地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不要直接对总公司,更何况验收也是在现场,没必要增加麻烦,总公司统一采购只是成本上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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