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暂估的探讨
3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随着营改增的深入,与企业不断探讨中的现实问题,近有关于暂估入库或费用时,由于事项发生,但发票未到,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抵扣,或未认证的事项,这是在现实当中普遍发生的事项。但如何处理确是带来困惑。 查阅了一些网络上的资料,多数的观点认为增值税是价外税,与企业损益无关,建议只估计未含税金额的成本或费用,而不进行对应增值税的估计。如企业购入存货100万,商场明确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17万,则在事项发生的当月,发票未取得,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在财会字[1994]31号财政部《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中曾有过类同规定:
购入材料因未收到发票帐单而于月终暂估入帐时,可只估计材料成本,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帐。
尽管增值税是价外税,但体现在企业的层面,仍需核算往来款项,以及计算未来抵扣的权利,这是一个完整的信息与内部管理的需要。因此我们倾向于还是在会计核算层面体现这种抵扣的权利,特别是内部集团间交易的彼此账务的核对。 由于相关制度与准则没对核算提供有指引作用的核算方式,实践当中有“待摊费用(新准则没有单独科目)”,“其他应收款”,以及“应交税费-增值税-待抵扣税金”等方式,不一而足。尽管与科目常规的理解有所异样,但是这种中间科目的管理,也有被迫之意。 来源:中翰税务 - 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由于付款不及时等多种原因,购入的存货常常出现发票不能及时到达的情形,在会计处理上,财务人员通常会对此类存货做暂估入账处理。那么,在做暂估入账会计处理时哪些问题需要我们注意呢?我们一起看看吧~
问题1.将增值税进项税额暂估入账问题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生产需要,2019年8月,甲公司与A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不含税金额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3万元。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向A公司全额支付货款,同时A公司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月20日,甲公司收到该批货物并验收入库。因资金周转紧张甲公司未能向A公司支付货款,因此,A公司也未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财务人员于当月末做了如下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暂估入库113万元
贷:应付账款113万元
那么,甲公司财务人员的账务处理正确吗?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一项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问题2.暂估金额忘记红字冲销导致重复入账问题
2018年8月,甲公司与B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不含税金额200万元,增值税税额32万元,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向B公司全额支付货款,同时B公司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甲公司收到该批货物并领用。因资金周转紧张甲公司未能向B公司支付货款,因此,B公司也未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财务人员小张于当月末做了如下账务处理 -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 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增值税暂估进项税是指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前,纳税人因无法准确确定某项进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按照暂估方式预估应计入货物成本的税额。这种暂估处理方式主要是为了避免因为实际成本与预计成本的差异造成的税务处理延误。在税务核算中,暂估进项税的应用有助于企业及时反映成本情况,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
进项税是否可以暂估入账 可估价材料,但进项税不可抵扣 购入材料因未收到发票帐单而于月终暂估入帐时,可只估计材料成本,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帐。 申报抵扣的进项税只能小于或等于实际认证的进项,暂估的无法进行认证 是否暂估是财务会计上的一种处理,但账面上的数据税务局不认的。...
暂估进项税是指在会计核算中,因各种原因无法及时获取有效的 ,而无法在对应期间确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准确核算,因此需要进行暂估处理的一种行为。产生暂估进项税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点:一、发票传递延迟 在企业采购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因素或物流传递等因素造成发票未能及时送达,导致企业在...
暂估入账金额不应该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暂估入账金额,比如: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实际到账金额,取得进项发票或抵扣凭证,再进行进项税额分离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原材料
问题一:暂估入账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财会〔2016〕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因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货物的相关进项税额应当计入货物成本价,因此暂估入账的金额中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是否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