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同一区域,请问怎样纳税
5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1.如果属于同县或者同市的一个区,那么由总公司统一核算即可,申报也由总公司统一申报即可,当然你要分开核算,独立建帐也可以,但还是统一申报的。
2.如果属于同市不同区或者一个地(市)不同县,那么无论你采取何种核算方式,但必须要保证能够准确计算,分开进行申报,建议分别进行核算。
3.增值税方面总公司一般,分公司也直接认定一般,最好是分开核算,反而比较好算点,而且增值税里视同销售有一条就规定同一县市不同区移交货物是要视同销售的,因此建议你分开,所以好算点,至于企业所得税,现在 采取的是总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分支机构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交,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而预交比例根据分公司所在地收入、资产、工资总额核算,因此,也建议分开,比较方便核算。
均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补充回答:老总意见完全可以,根据<跨地区总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28号
,该文件规定不跨区的总分支机构是不能够分开纳税的,因为会增加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就算你想分开缴纳,税务机关可能也不会同意.
这样你肯定以总公司一个名义申报纳税即可,但有一个前提条件,我不知道您公司法的底子怎么样,分公司是非法人,如果您所说的分公司为法人,这样的母子公司就不可以了.具体的问题,我建议您还是找您的税管员商量下,如果是分公司,而且又在一个税局管辖范围内,我相信应该是可以的.
还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 由总公司统一核算即可,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所列项目,逐项如实填写,于十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批。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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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纳税 - 1.如果属于同县或者同市的一个区,那么由总公司统一核算即可,申报也由总公司统一申报即可,当然你要分开核算,独立建帐也可以,但还是统一申报的。
2.如果属于同市不同区或者一个地(市)不同县,那么无论你采取何种核算方式,但必须要保证能够准确计算,分开进行申报,建议分别进行核算。
3.增值税方面总公司一般,分公司也直接认定一般,最好是分开核算,反而比较好算点,而且增值税里视同销售有一条就规定同一县市不同区移交货物是要视同销售的,因此建议你分开,所以好算点,至于企业所得税,现在 采取的是总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分支机构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交,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而预交比例根据分公司所在地收入、资产、工资总额核算,因此,也建议分开,比较方便核算。
根据<跨地区总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28号
,该文件规定不跨区的总分支机构是不能够分开纳税的,因为会增加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就算你想分开缴纳,税务机关可能也不会同意. - 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同一区域,应该实行由总公司统一核算。分公司建立部门账簿,再并入总公司账,总公司纳税申报。
如果实行独立核算也可以,两公司各自建账纳税申报。 - 独立法人,需要单独纳税。
由总公司统一核算即可,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所列项目,逐项如实填写,于十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批。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其《税务登...
从税务政策的角度讲,在同一区域分支机构移送货物,不产生应税义务,可以不按销售确认缴纳增值税 但是从实务的角度,如果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独立纳税,建议按跨区域移送货物,总公司按销售开具发票确认销项税额申报纳税 因为如果总公司和分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的话,你们都开具专用发票,最终对于整个公司交税是一...
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同一个市内,分支机构不用做账务处理,只是总机构合并利润表后计算所得税.一般来说,如果是在同一个区域的分公司,不需要独立核算,并入总公司核算即可。发票一般也就开据总公司的名称即可。
分公司和总公司在同一地方,分公司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帐由总公司统一核算、统一申报纳税。分公司只办税务证,其他都不用管理。
分公司与总公司在同一地区,如果相互之间没有发生交易或者提供服务,这种情况是不得相互开具发票的。分公司与总公司在同一地区,如果如果相互之间有发生实际交易或者提供服务,这种情况是可以相互开具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