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纳税人取得走逃企业的专用发票
3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1、收到 ,对方成了走逃企业我们先按正常认证申报抵扣处理。(当然业务必须是在真实的情况下)。
2、注意以下情况:
(1)如果对方(走逃企业)已抄报税了,那么就没有任何问题了,就可以正常申报抵扣了。
(2)如果对方没有抄报税,那么等税务机关核查时,将进项税额转出即可。
(3)如果有意,即明知对方要走逃企业,且没有业务往来而开具虚假发票,那么问题就严重了,要按相关的税法来处罚了。 -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专用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 - 根据《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或税务机关发现并告知后60日内,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并且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直接走逃失踪以逃避纳税申报的企业,或者虽然进行了申报但通过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栏次来规避税务机关的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企业,也会产生异常凭证。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如果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将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若已申报抵扣,将一律先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对于...
1. 当一般纳税人收到标记为走逃(失联)企业的发票时,若尚未使用该发票进行税款抵扣或出口退税申报,应暂停使用该发票,不得进行抵扣或退税处理。2. 如果走逃(失联)企业的发票已经被用于申报抵扣,应立即执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这意味着之前已申报的抵扣金额需重新计算,相应的税额需要转出。3. 根据《...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专用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
法律分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 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申报但通过虚假申报逃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4. 对取得异常凭证的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退税的,将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申报抵扣的,需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暂缓办理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或要求出口企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