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无法认证怎么办

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无法认证怎么办
  • 当月退回作废,隔月的拿回来申请开红字,然后再开一张,问清楚对方哪里错了,免的再无法认证
  • 一、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第二十七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二、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
  • 退回重新开具。让对方红冲,然后重新开具
  • 当月退回作废,隔月的拿回来申请开红字,然后再开一张,问清楚对方哪里错了,免的再无法认证

  • 出现这种情况,解决方案为:1.你可以让对方单位给你出具一张加盖财务章或公章的拒收证明,拒收证明里写清楚拒收的理由,错误的信息和正确的书面材料(即对方正确的单位名字)。2.你在防伪税控机子里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两份,并加盖你单位财务章,一份交税务机关,一份自己留存,...

  • 没有通知单的让对方给出具一个拒收证明,全联带到你方税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然后方可开具负数发票。在税控系统里有开具负数的按钮,点击,按照提示输入选择被退回的 码、号码,然后生成负数发票就行了。另外都要问情对方的拒收原因,按照对方要求重新开具一份发票给客户。

  • 如果是当月的那就作废重开,如果是隔月的话就申请红冲

  • 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六条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一)无法认证。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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